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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按照“注意事项”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| 第②和第④栏未确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| ||||
①发明名称
| ②申请号 | ||||
③申请人 | ④申请日 | ||||
⑤遗传资源名称 | |||||
⑥遗传资源的获取途径 II 获取方式:购买 赠送或交换 保藏机构 种子库(种质库) 基因文库 自行采集 委托采集 其他 | |||||
⑦直接来源 | ⑧获取时间 |
年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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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 采 集 方 式 | ⑨提供者名称(姓名) | ||||
⑩提供者所处国家或地区 | |||||
11提供者联系方式 | |||||
采 集 方 式 | 12采集地(国家、省(市)) | ||||
13采集者名称(姓名) | |||||
14采集者联系方式 | |||||
15原始来源 | 16 采集者名称(姓名) | ||||
17 采集者联系方式 | |||||
18获取时间 | 年 月 | ||||
19获取地点(国家、省(市)) | |||||
20无法说明遗传资源原始来源的理由 | |||||
21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| 22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| ||||
年 月 日 |
年 月 日 |
一、一个遗传资源一般应当填写一张登记表,但是,当遗传资源名称有多个,而其他所有栏目内容都相同时,可以仅填写一张登记表。
二、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,字迹为黑色,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。
三、本表第①、②、③、④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。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,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。申请号未确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申请号。
四、本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,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,应在方格内作标记。
五、本表第⑤栏中的“遗传资源名称”为遗传资源在申请文件中的相应命名或编号。
六、本表第⑦栏中的“采集方式”指通过自行采集或委托采集的方式获取遗传资源,其中采集地必须披露至省(市)一级。
七、本表第11、14、17栏中的“联系方式”包括通信地址、互联网地址等,其中中国国内通信地址应写明省(直辖市或者自治区)、市、区、街道、门牌号码、邮政编码;外国人通信地址应写明国别、州(市、县),邮政编码。
八、本表第19栏,申请人一般应将获取地点披露至省(市),如果申请人无法披露至省(市),也可以只披露至国家。但是,如果遗传资源的直接获取方式为自行采集或委托采集,则必须说明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,并将原始来源披露至省(市)一级。确实不知道原始来源的,必须在第20栏中说明理由。
九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,申请人披露其来源信息时,不得公开被采集遗传资源的个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和详细住址。
十、本表任一栏填不下时,可以使用附加页,注明如“续第⑤栏遗传资源名称”。
十一、本表第21栏,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,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。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,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;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;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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